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省(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黄河流域河湖岸线保护,经研究,水利部决定开展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范围为龙羊峡以下黄河干流,湟水(含大通河)、洮河、大夏河、祖厉河、清水河(宁夏)、大黑河、黄甫川、窟野河、无定河、延河、汾河、渭河(含泾河)、伊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涉及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8省(自治区)(以下简称8省(自治区))。其他河湖的岸线利用项目整治,由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开展。

        清理整治对象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在建岸线利用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涉及岸线利用的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

        二、专项整治目标

        全面查清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利用现状,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清理整治,推进建立健全加强黄河岸线管护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查清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依法依规坚决清理整治到位,该取缔的一律拆除取缔。

         二是分类处置。区分项目性质、违法违规实质等,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按照拆除取缔和整改规范分类处置。

         三是属地负责。专项整治由水利部组织开展,黄河水利委员会具体指导实施。在地方层面,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河长挂帅、水利牵头、部门协同,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河道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纳入属地职责范围,流域管理机构主动配合。

        四、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按专项检查、清理整治两个阶段进行。

        (一)专项检查(2020年4月—9月)

         1.地方自查。7月30日前,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摸清黄河岸线利用项目现状情况,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得瞒报漏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岸线利用项目数量、类型、分布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许可(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等情况。根据排查情况,逐项梳理岸线利用项目是否办理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是否按照许可方案建设、是否落实防洪影响补救措施等,判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对防洪产生不利影响,提出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拆除取缔、整改规范分类,依法依规逐项提出清理整治意见。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项目,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和清理整治意见。

          7月30日前,请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岸线利用项目清单、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及初步清理整治意见(按备注要求填写附件1)报送黄河水利委员会,抄报水利部。

         2.重点核查。9月20日前,黄河水利委员会结合地方自查情况,组织全面核查,并针对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开展现场抽查核查。其中,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及下属有关单位许可的项目,要全覆盖现场核查;其他项目,现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核查主要内容包括地方自查是否全面彻底、违法违规问题判定是否合理准确、清理整治意见是否依法合规,核查意见要及时反馈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沟通一致。9月30日前,黄河水利委员会将重点核查情况报告、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和清理整治意见(填写附件1)报送水利部。

         3.边查边改。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对违法违规问题确凿的岸线利用项目,要指导督促地方边查边改,及时清理整治。

         4.规范整改。对于整改规范类项目,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其中,已经黄河水利委员会许可的,黄河水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属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但未经黄河水利委员会许可的,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整改方案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确定,其中,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等有重大影响的,需做专题论证。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及时反馈意见,指导督促有关地方修改完善整改方案。

        (二)清理整治(2020年10月—2021年6月)

        1.能清尽清。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清理整治意见,抓紧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并因地制宜对整治后的岸线进行复绿,涉及生态敏感区的项目,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做到能清尽清,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任务。其中,对于确需采取工程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项目,最迟可在2021年底前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对于因情况复杂、整改难度大等原因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项目,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河长湖长同意后,报水利部备案。

        2.信息化管理。黄河水利委员会要组织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成果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排查出的岸线利用项目要逐项上图,违法违规项目整改情况要力争做到动态监控。水利部信息中心要加强指导,积极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专项整治作为建设幸福河的重要任务、作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河湖强监管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要求。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提请省级河长湖长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指导督促市县压实责任。黄河水利委员会以及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真抓实干、履职尽责,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度和质量负责,确保按期、保质保量清理整治到位。

         (三)加强督查检查。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对已完成清理整治项目逐项审核销号。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对专项整治开展全过程跟踪检查,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水利部。水利部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

         (四)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纳入河长制考核工作,对督查检查发现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提请相关河长湖长予以追责问责。水利部对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约谈、通报、在媒体公开曝光有关地方、单位及其责任人,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省级河长湖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加强协同联动。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六)做好信息报送。请8省(自治区)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水利部,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一是自2020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对上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更新整治进展情况(填写附件1)。二是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总结,除总结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的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整治进展情况外,其他河湖的整治进展情况也要一并进行总结。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阶段进展报告;2021年6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延期整改项目清单及整改方案。三是请8省(自治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单位与责任人、信息报送联系人(填写附件2),并于4月3日前报送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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